湖北省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警示案例(第三批)

2026-06-12

今年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幽灵外卖”、资质造假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以案释法、以案促改,加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警示教育,敦促经营者诚信自律、守法经营,现公布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警示案例(第三批)。
1.武汉市江夏区某餐饮店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基本案情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

发现该区某小吃服务店持有小餐饮经营许可

证,但在入驻外卖平台时上传伪造的食品经

营许可证。经与公安部门联合深挖,发现系

通过某平台联系的第三方中介使用图片编辑

软件伪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此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对经营者依法作出行

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警示意义

入网餐饮经营者伪造经营资质入驻外卖

平台,严重扰乱网络餐饮经营秩序,侵害了

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

任何试图隐瞒真实身份、逃避监管的行为,

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黄冈市蕲春县某店铺借用他人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5日,黄冈市蕲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抽查发现,某外卖平台内一家主营早餐、米饭及养生汤类的线上餐饮商户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与实际登记信息存在疑点。经线下实地核查,该店铺实际经营者李某并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线上公示的证照系借用张某办理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入网经营(张某已外出务工,未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黄冈市薪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商户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其立即暂停经营;同时责令平台将该入网商户予以下架处理。

警示意义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借用他人证照从事网络餐饮经营,隐瞒真实情况逃避监管,存在极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是开展餐饮服务的底线要求,也是确保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容变通。借用、租用他人证照规避监管,必将受到法律严肃追究。持证经营者也须妥善保管证照,严禁出租、出借,否则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恩施州来凤县某经营者私域无证

从事“幽灵外卖”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9日,来凤县市场监管局执

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张某在私域渠道从

事的餐饮经营活动开展核查。经查,张某在

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

情况下,在住宅内加工卤味、盖饭等食品,

通过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私域渠道接单配

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处理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

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

十一条以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

五条的规定,来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

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无证经营活

动,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无证经营及“幽灵外卖”案件,部分经营者利用私域渠道隐蔽接单、无实体店经营、逃避监管,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该案警示私域不是法外之地,从事餐饮服务须取得经营许可,具备合法经营场所和相应的场所卫生条件,自觉规范经

营,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4.宜昌市点军区某饮品店网络平台公示地址与实际许可地址不符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15日,宜昌市点军区市场监管局在对点军区某饮品店网络餐饮经营开展“回头看”时,发现该饮品店在小镇外卖公示地址为宜昌市点军区点军大道某乡道附近,实际许可地址和经营地址为宜昌市点军区某安置小区一层商铺,平台公示地址与实际许可地址不符。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宜

昌市点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

定,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

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该案为线上公示地址与实际经营、许可地址不符的典型“幽灵外卖”案件,逃避消费者监督及市场监管,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该案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证照、线下门店、平台公示信息三统一,杜绝虚假挂店。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核对商家公示

信息。

5.咸宁市通山县某无堂食外卖餐饮店经营场所环境不卫生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4日,咸宁市通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外卖骑手投诉信息,反映附近一家专营外卖、不设堂食的餐饮店存在经营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铺进行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位于一条背街小巷的一楼门面,内部用简易木板隔开,分隔为生活区和经营区,环境拥挤杂乱。该店操作间墙面和地面积油严重,多处已发霉变黑;冰箱内结霜较厚,未及时维护,内部食材生熟混放,存在交叉污染风险。此外,垃圾桶未加盖、防蝇防尘设施缺失等问题也较为突出。整体环境卫生状况较差,不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通

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

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

政处罚。

警示意义

无堂食外卖不持续提供现场就餐服务,也不向消费者持续提供自提服务,日常经营“隐身”于背街小巷,容易成为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的盲区,经营者一旦缺乏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容易突破食品安全底线。该案警示网络餐饮经营者无论是否设置堂食,都要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保障食品加工场所环境干净整洁,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防范食品污染风险,让消费者吃得卫生、吃得安心。

6.荆州市经开区某餐饮店从业人员

健康证明过期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10日,荆州市经开区市场监

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店经营场所进

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袁某的健

康证明已超过有效期限,仍在从事食品经营

活动,存在食品安全传播隐患。

处理结果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

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相关规定,荆州

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

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外卖平台

对该商家作下架处理。

警示意义

健康证明是餐饮从业人员的“安全通行

证”,从业人员未按期开展健康体检,若携带消化道、皮肤类传染病病原体,会通过食材、餐具交叉传播,给公众饮食安全埋下隐患。该案警示餐饮经营者务必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件,不得安排健康证明过期、无有效健康证明的

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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